作者:林律師@林林民商經濟案件研究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全文?

引言

認罪認罰案件中如何進行有效的刑事辯護,而不使刑事辯護工作僅僅流于形式,在司法實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2018年正式確立以來,已有3年有余的實踐經驗。在進行刑事辯護時,筆者也一直在探求如何利用該制度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輕罪處罰。

近期,筆者經辦的一起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案件收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下面跟各位詳細分享下辦理此案件的思路及經驗。

案情簡介

在2021年7月份期間,蘇三和羅伊、韓爾三人明知賈司(另案處理)生產、銷售假煙,受賈司雇傭分別參與假煙的銷售、送貨的工作。在工作了一段時間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公訴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羅伊、韓爾以及蘇三的刑事責任。

本案事實較為簡單、清楚,在經歷了幾個月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及法院審判后,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蘇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羅伊和韓爾與蘇三的刑期相差不大。

辦案過程

本案是一個輕罪案件,其參考意義在于,在涉案金額高達220萬余元的前提下,如何通過分析及細究案件有關事實和情節(jié),并充分利用認罪認罰制度,為筆者的當事人爭取最大化的輕罪刑罰。

可能大家無法理解涉案銷售金額200多萬,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會意味著什么。

按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

銷售金額

量刑

銷售金額

量刑

5~20萬

2年以下有期/拘役

20~50萬

2~7年有期徒刑

50~200萬

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萬

15年有期徒刑/無期

也就是說,在不考慮其他情節(jié)的情況下,蘇三僅憑銷售金額,有可能會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筆者在接受該案件時,案件尚在偵查階段,掌握案件的相關信息大多來自于蘇三的口中。后來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筆者終于看到了整個卷宗材料,也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情況。在閱卷后,筆者發(fā)現了對蘇三極為有利的案件事實: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20萬元是基于在被抓獲現場倉庫中的煙草制品市場正品價格統(tǒng)計得出,但據蘇三所述其是第一次到達現場,并且在倉庫中提取的有關指紋、腳印等生物痕跡,都無法對應羅伊、韓爾及蘇三等三人,故能否將全部扣押的假煙的涉案金額計算在蘇三頭上存疑。

據此,筆者根據閱卷時梳理的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向檢察院提交了兩份法律意見,審查起訴期屆滿后,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期到期后,案件再次回到了檢察院,此時,筆者在第一時間閱卷后,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及有關案例。

因審查起訴期限時間較短,經過前期的鋪墊,筆者又與蘇三進行多次溝通并詳細地詢問了蘇三本人的態(tài)度及意見。筆者就辯護思路與公訴人展開反復溝通,部分問題達成了共識,但也存在一些分歧。在與檢察官經過多輪電話及面對面交流后,最終蘇三簽署了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為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的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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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案件移送至法院審判,在經歷了庭審后,筆者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辯護詞及有關的輕罪案例。筆者的主要觀點包括:首先,對于本案的銷售金額,案涉扣押的產品為假煙,在實際售賣時不可能按照正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故以正品價來認定與現實仍存在較大差距;其次,對于量刑部分,蘇三具有如下情節(jié):(1)蘇三受賈司雇傭實施犯罪,其次要作用,系從犯;(2)犯罪未遂;(3)自愿認罪認罰;(4)參與犯罪時間短,獲利數額少等。

最終,法院采納了控辯雙方的觀點和意見,對蘇三判處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扣除前期已經羈押的時間,蘇三預計在明年年初就能期滿釋放,獲得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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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及總結

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辯護律師要積極尋找案件的突破點,提出具有建設性的辯護意見。在本案中,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第一,對于有爭議的事實要及時予以反駁,并提出質疑。針對案涉銷售金額,雖然最終法院仍舊采納并認定220多萬的銷售金額,而且本案并無相關銷售單據等可以證明被扣押商品的銷售價格,但是在對不完整的證據鏈條提出質疑并且結合經驗法則、實際情況等給出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影響司法機關對于量刑建議及量刑的考慮。

第二,針對量刑建議發(fā)表辯護意見不能因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受到限制。其實最開始與公訴人溝通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時,公訴人給出的量刑建議還是比較高的,后來筆者與公訴人又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其才作出讓步,給出了對蘇三來說是比較適當的量刑建議。

目前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協(xié)商性已經逐步增強,現在已經不再是司法機關單方面的決定。所以辯護律師在與司法機關溝通量刑建議時,也可以積極并充分發(fā)表己方的觀點。另外,對于量刑建議不恰當的案件,即使在第一時間未能獲到公訴人的認可,辯護律師也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對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提出異議,或許可以促使公訴機關撤回量刑建議或者影響到審判機關最終判處的刑罰。

以上名字均為化名,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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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整理完畢于2022年4月10日,本文首發(fā)于小法迷公眾號,后發(fā)于其他網絡平臺。未盡事宜,待補充及完善。如需轉載或引用該文章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人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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