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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毒害食品行為?
最近,延壽縣法院宣判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蘆甲、蘆乙因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罪,蘆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蘆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被告人蘆甲明知許某(另案處理)出售的飼料中含有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但仍從許某處購買了400斤飼料。被告人蘆乙知道該飼料含有“瘦肉精”成分,但仍按照蘆甲的要求,將其喂食給蘆甲養(yǎng)殖場內(nèi)的育肥牛。隨后,蘆甲將被喂食過“瘦肉精”的育肥牛進行售賣。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一直備受關(guān)注,“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強調(diào)了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