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一年時間后,與在英文課本中,與Wu Yifan同音的吳亦凡,判決結果終于出來了,吳亦凡因為強奸Wang meimei的(都美竹)等三名女性,以及聚眾淫亂罪,被判處十三年,加驅逐出境。實際上,吳亦凡還因涉及偷稅漏稅,被行政罰款6億。那么,吳亦凡為什么會被判十三年外加驅逐出境呢?后續(xù)案件還會不會有變數呢?且聽郭博說法道來。

首先,這個案子一審經歷一年多,算得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了。這個案子重大,是因為吳亦凡強奸的不是一名女性,而是在短短一個月內,強奸了三名女性,這還只是敢于站出來指認(吳亦凡的粉絲數量可謂全球頂流)且證據確鑿(刑法實行的是證據鏈100%完整規(guī)則)的,如果繼續(xù)深挖,不排除有更多女性被害人。

這個案子是還疑難。因為吳亦凡做案手段隱蔽。采取的是類似“選妃”+灌酒的手法,即以綜藝選星名義在參與女性中下手。這類女性,一般年青涉世未深,身體相對干凈,思想相對單純,且往往認為自己是虛榮心作祟和酒后亂性,不會往自己是被強奸方面主張權利。如果還抱有“吳王臨幸”后就可以山雞變鳳凰飛上枝頭變大明星的思想,就更不會報案了。因此,案件取證難。

這個案子還很復雜,因為經查證,吳亦凡身份不一般,不是中國人,是英聯邦成員加拿大人。涉外案件,肯定不能只考慮國內刑法,還要顧及如何在國際法上也站得住腳。事實上,吳亦凡的娘家人也就是加拿大駐華機構,也派人旁聽了一審判決。加拿大近年來在華為CFO被扣案等中,對我們可很不友善,這就需要我們案件證據必須更為扎實可靠,可不能像他們那樣指鹿為馬,遭人詬病。因此,重大、疑難、復雜,可見一斑。

其次,十三年是合并判處的。這種十年以上的合并判處,要求其中一個罪名必須十年以上。本案中,強奸罪定罪處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強奸罪中哪些情形會被判十年以上呢?

刑法規(guī)定,輪奸婦女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輪奸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輪奸婦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一審判詞中沒有認定吳亦凡輪奸,只認定吳亦凡聚集兩名以上女性淫亂。因此,不是觸犯該條款。

刑法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的,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強奸婦女,致被害人重傷或精神失常的,為有期徒刑十四年。強奸婦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殺的,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既有強奸、又有輪奸行為的,先計算輪奸的刑期,每增加強奸婦女1人,刑期增加1年,對同一婦女強奸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個月。從一審判詞看,吳亦凡也不涉及這些條款。

刑法還規(guī)定,強奸婦女三人的,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強奸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因此,吳亦凡觸及的是本條款,即強奸婦女數量達到了三人。再加上聚眾淫亂罪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判處十三年恰當準確。

再次,驅逐出境是不是獨立刑罰?驅逐出境不是針對一般人的,只有國籍不是我國的但又在我國犯罪或針對我國居民犯罪被引渡到我國的,才適用該刑罰。驅逐出境不僅可以附加使用,也可以單獨適用。本案中,吳亦凡雖然是廣東人氏,但其國籍已是加拿大籍,因此,對于這些吃中國飯砸中國鍋欺負中國人的假洋鬼子,在十三年有期徒刑履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即像掃垃圾一樣掃地出門,再合適不過了。

最后,本案后續(xù)還可能如何走向?由于我們是兩審終身制,針對一審判決,吳亦凡還有權上訴,二審有各種可能性,但由于一審證據扎實,大的判罰很難變化,無非是增加吳亦凡曝光度罷了,其他沒啥用。由于吳亦凡案發(fā)后還被爆在美國洛杉磯等利用同樣手法強奸其他年青貌美女子,因此,吳亦凡被驅逐出境后很可能還會被美國從加拿大引渡到美國,在美國再蹲監(jiān)獄。美國監(jiān)獄同性戀強奸案高發(fā),憑借吳亦凡那體格,不得不令人為他捏把汗。不僅如此,由于加拿大與我們沒有刑罰互認協定,吳亦凡被引渡會加拿大后,還可能被加拿大法院再判同等處罰。就是俗稱的芭比Q了。

總之,吳亦凡,就像英文教材中的Wu Yifan一樣,注定成為過去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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