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老板”突然將自己拉進“公司高層”QQ群,公司會計年某某在“假老板”的指示下,對外轉賬194.3萬元,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近日,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勞動爭議案進行了宣判,判決年某某賠償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招聘文員兼會計,財務管理多漏洞

2020年12月,年某某與原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入職擔任文員內勤職務,月薪3000,試用期工資2500。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年某某工作兼相關會計業(yè)務。工作中,因并非財會專業(yè),也沒有財會的專業(yè)證書,年某某多次提出不能勝任會計工作。但原告公司并沒有調整她的工作崗位,也沒有提供專業(yè)的財務知識以及財務流程方面的培訓。

在日常的財務工作中,公司領導會隨時通過微信等電子方式安排年某某轉賬,而公司賬戶、法人賬戶以及公司管理人員賬戶的U盾全部放在一起,并且使用同一密碼,公司財務管理非?;靵y。

“假老板”下達指示,真會計轉出巨款

2021年5月18日,一場針對年某某的騙局在互聯網上展開。騙子冒充公司總經理添加被告年某某為好友并建立QQ群,群內不僅有公司總經理董某某,還有公司其他高管。

“我無緣無故就進了這個群,并且在由詐騙分子建立的QQ群里還顯示了‘你和群內董某某有多個共同好友’?!痹诎赴l(fā)后,年某某向警方表示。

“假老板”在QQ群內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賬戶匯款。因為此前公司領導多次通過微信要求其轉賬,對“假老板”的轉賬指示,年某某并未產生任何懷疑。從總經理辦公室拿到U盾后,年某某根據指示,先后四次通過網銀將公司賬戶的全部存款194.3萬元向四個不同的收款方匯出。

在賬戶全部轉空后,年某某在與公司總經理董某某微信聊天時談到轉款的事時,才知道被詐騙,立即向公安報警。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凍結賬號追回31萬余元,余款162萬余元尚未追回。

一日之內,公司賬戶存款被轉空。在巨大損失難以追回的情況下,該公司怒而起訴年某某,認為其工作時粗心大意,極不負責任,在大額轉賬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核義務和報告義務,具有重大過錯,理應賠償原告公司的損失及合理利息。

管理者管理不當,風險轉嫁顯失公允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作為企業(yè)的內部管理者、監(jiān)督者、勞動成果的主要享有者,理應承擔企業(yè)經營和運營的各種風險,在選用勞動者時,客觀上也存在用人風險。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或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屬于用人單位經營風險,勞動者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即使勞動者對于損失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亦應當結合其過失程度及其從用人單位實際獲得勞動報酬的情形進行合理認定,這一點從《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后半部分的規(guī)定內容,“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可以看出。但該公司要求年某某承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過錯或過失造成的全部損失,客觀上是將所有風險轉嫁給了勞動者,對于勞動者而言顯失公允。

原告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招用被告年某某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年某某進行入職培訓并提示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且其未將U盾妥善保管,原告劃賬的管理模式、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范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原告公司存在過錯。

“心大”轉走全部存款,勞動者確有過失

法院同時認為,在整個轉賬過程中,年某某沒有及時向原告公司匯報,也確實具有明顯的過錯或過失。綜合考慮年某某的過錯程度、損害程度、勞動報酬水平以及年某某已被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酌情判決年某某賠償原告公司損失8萬元。

因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遇“轉賬”應當面或電話仔細核實。

近期,詐騙分子針對各公司財會人員,特別是新入職財會人員的詐騙頻發(fā),多數以冒充領導添加QQ、微信等方式進行。對此,包河區(qū)法院溫馨提醒:

一、財務人員不要輕易添加陌生QQ、微信好友的申請,特別涉及到公司老板、負責人名字的QQ、微信,一定要電話或當面核實清楚。

二、各公司都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特別是在出納環(huán)節(jié)更要嚴格規(guī)范。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若涉及到公司資金轉賬,特別是針對QQ、微信要求轉賬匯款、實時到賬時,務必要跟公司領導當面或撥打電話仔細核實確認。

三、企業(yè)相關負責人與財務人員務必要保護好公司與個人的賬戶和密碼等信息,同時要保護好個人基本信息、網絡社交(QQ、微信、釘釘等)信息以及相關的賬號、密碼,切勿輕易提供驗證碼給別人。

四、請盡快安裝“國家反詐中心”APP。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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